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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5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罗春明与陈红、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明,陈红,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241号原告:罗春明,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黄石市,现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告:陈红,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告: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与南光路交汇处现代城华庭2栋3B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68号负责人:何晓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明诉被告陈红、深圳市诚鹏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传票传唤当事人于2017年5月5日9时整开庭。原告罗春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罗春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由原告罗春明承担。审判员 夏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广龙速录员 周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