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字第1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金玛肥料公司与邵国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玛肥料(烟台)有限公司,邵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字第1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玛肥料(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宋春燕,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邵国文,男196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6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邵国文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xxx)中的yy元,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邵国文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令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