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章义和与周来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义和,周来化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358号原告:章义和等24人(名单附后)。代表人:章义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代表人:章信桂,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代表人:章金文,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上述三代表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进,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来化,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章义和等24人与被告周来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晓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附原告名单)原告:章义和,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20号。原告:章信桂,男,194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25号。原告:章金文,男,194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13号。原告:房娇华,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02号。原告:周和发,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16号。原告:章群英,男,194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06号。原告:章和祥,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10号。原告:章真祥,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12号。原告:章东平,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26号。原告:章加文,男,194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04号。原告:章治宇,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05号。原告:章志桂,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18号。原告:章学平,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17号。原告:章立信,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11号。原告:周和银,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24。原告:章治信,男,194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08号。原告:章雅文,男,194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14号。原告:周和美,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22号。原告:章龙马,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01号。原告:章治球,男,194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07号。原告:周和义,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15。原告:章日历,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27号。原告:杨友平,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19号。原告:章明西,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联合村合义组013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