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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鑫与徐同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徐同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569号原告:王鑫,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徐同生,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853913645X(1-1)。负责人:汪立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巍,该公司职员。原告王鑫诉被告徐同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鑫负担。审判员  胡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