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维旺与陈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旺,陈曾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849号原告:陈维旺,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曾云,男,52岁,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陈维旺与陈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陈维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维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陈维旺负担。审判员 王怀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惠蓉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