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5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宁夏胖哈哈清真牛羊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灵武市胖哈哈养殖专业合作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宁夏胖哈哈清真牛羊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灵武市胖哈哈养殖专业合作社,白建栋,马翠英,丁梅兰,宁夏商赫商贸有限公司,尉晓刚,马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5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利群街12号。负责人:张涛,该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永飞,男,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胖哈哈清真牛羊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川综合保税区2号楼南附楼1-11室。法定代表人:白建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灵武市胖哈哈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郝家桥镇上滩村九队。法定代表人:白建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白建栋,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回族,灵武市胖哈哈养殖专业合作社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马翠英,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丁梅兰,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宁夏商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崇兴镇崇兴街。法定代表人:尉晓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尉晓刚,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宁夏商赫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执行人:马建斌,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宁夏胖哈哈清真牛羊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灵武市胖哈哈养殖专业合作社、白建栋、马翠英、丁梅兰、宁夏商赫商贸有限公司、尉晓刚、马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2016)宁0104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宁夏胖哈哈清真牛羊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1345923.35元、利息60397.80元(截止2016年3月25日),并承担自2016年3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被执行人灵武市胖哈哈养殖专业合作社、白建栋、马翠英、丁梅兰、宁夏商赫商贸有限公司、尉晓刚、马建斌对宁夏胖哈哈清真牛羊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463元,以上共计1406321.1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车辆、不动产、有价债券等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马翠英名下有位于兴庆区某室房产,本院已经轮候冻结,本院暂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尉晓刚名下有位于吴忠市某室房产、某营业房、灵武市两套营业房,上述四套房产均已经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查明白建栋名下有宁A×××××、宁A×××××号车辆,查明马建斌名下有宁A×××××、宁A×××××号车辆,查明马翠英名下有宁A×××××号车辆,因上述车辆暂时查找不到,且已经有三起以上案件的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暂不做超标的查封。查封财产到期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可在到期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本院根据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下落信息。现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明星书 记 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