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卫巍与王燕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巍,王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卫巍,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燕兵,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燕兵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6050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红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席华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