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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格利特渔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捷、韩秋野、郭淑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格利特渔业有限公司,张捷,韩秋野,郭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85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格利特渔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捷。被执行人韩秋野。被执行人郭淑珍。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捷持有的大连三阳渔业有限公司500万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