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贾满旺与被告张朝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满旺,张朝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3民初644号原告贾满旺,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朝乾,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贾满旺与被告张朝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晓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满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朝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满旺诉称,2016年4月11日被告张朝乾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现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息3分计算,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朝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被告张朝乾从原告贾满旺处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贾满旺现金叁万元整(30000)月息3分每月10号结息月息900元借款人张朝乾”。借款后,被告付息至2016年5月1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以上为本案事实,有原告贾满旺提供的借条、2017年5月8日微信聊天记录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朝乾向原告贾满旺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贾满旺出具借据,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朝乾理应归还原告贾满旺借款30000元。关于原告贾满旺主张按双方约定月息3分计息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朝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贾满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朝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