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梁红日与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红日,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梁红日。被执行人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安市临潼区常堡建材市场8排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先,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梁红日与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案款,且案款已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高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6〕45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 民审判员 罗娟人民陪审员尹绪生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英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