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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培乐与赵小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乐,赵小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张培乐,女,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商建龙,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小理,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张培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16681.14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赵小理已履行20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培乐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