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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康福涛、于光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福涛,于光庆,刘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321执55号申请执行人:康福涛,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于光庆,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刘俊玲,女,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福涛与被执行人于光庆、刘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已查封刘俊玲名下房产(证号:08-1006659),刘俊岭名下鲁C×××××车辆,未查找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康福涛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