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明鲜、何红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鲜,何红霞,何红芳,何红纪,张安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鲜,女,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何红霞,女,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何红芳,女,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何红纪,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张安业,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所河间市西九吉乡高家务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鲜、何红霞、何红芳、何红纪与被执行人张安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安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