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高浅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浅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浅龙,山东省长武县人,因涉嫌诈骗罪,经洮北分局批准,于2016年12月1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浅龙诈骗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6日洮检刑检刑诉(2017)205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占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浅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高浅龙在明知自己不具备申报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条件的情况下,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虚假申报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共骗取林海镇政府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15700余元。案发后,返还全部赃款。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诉与辩解;4、视听资料:询问光盘。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浅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1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浅龙庭审中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知道领取补贴款是违法的,即已将补贴款上缴,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高浅龙在明知自己不具备申报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条件的情况下,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虚假申报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共骗取林海镇政府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15700余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补贴款返回。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林海镇政府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情况说明:2012年我镇列入全市危房改造计划,并且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标准,经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应拆除重建和属局危险(C级)应修缮加固或处于危险地段需搬迁的房屋。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为:具有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户。在危房改造工作中,林海镇四合村六社高浅龙不符合补助的条件,虚假申报危房改造补助款,该人涉嫌诈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5750元钱。(2)林海派出所于2017年1月4日出具说明:今由林海镇派出所对因诈骗的高浅龙刑事拘留,本人及家属积极退还赃款人民币15750元,故已取保,因国库从2016年12月25日账目全面冻结,待国库解冻后一并进入法律程序,特此说明。(3)林海镇政府于2017年1月17日出具说明:2012年我镇列入全市危房改造计划,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为:具有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户。林海镇四合村高浅龙不符合补助的条件。在危房改造工作中,我镇不存在摊派各村危房改造任务指标现象。(4)林海镇政府出具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高浅龙银行卡转账凭证、复印件及账户明细。(5)临海镇人民政府与高浅龙于2012年5月6日签订的《洮北区农村危房改造合同书》(6)吉林省农村危房鉴定现场照片。(7)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11月27日下达的《洮北区农村居安工程实施方案》(8)白城市洮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8月20日下达的文号为吉建村[2012]21号,《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8月15日下达的文号为白政办发[2012]43号文件,《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P82-P92)(10)林海派出所出具的高浅龙诈骗案的到案经过:2016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左右林海镇政府负责人到林海镇政府报案称,林海镇四合村六社村民高浅龙不符合国家有关危房改造的申报条件,申报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15750元。(11)高浅龙常住人口详细信息。2、证人证言(1)证人柴某陈述:我是洮北区林海镇乡建办主任,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我们镇2012年实施危房改造工作,我镇村民有虚报瞒报这种情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2012年9月份我镇列入全市危房改造计划,并且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标准,经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应拆除重建和属局部危险(C级)应修缮加固或者处于危险地段需搬迁的房屋。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为:具有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户。在危房改造的过程中高浅龙不属于具有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户,虚假申报危房改造补助款,涉嫌诈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他骗取了15750元。当时危房改造计划下发之后,镇里给各个村的书记开会告知各个村危房改造计划的事,并告知申报危房改造计划的条件,并明确规定不得瞒报虚报。否则后果由各个村上负责。然后由村民申报到村上,上报完之后村上针对申报危房改造的村民开一个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评议,评议村民是否符合申报危房改造的条件,之后由村上上报到镇里乡建办,镇里进行审核,之后再上报到洮北区住建局。2015年11月份左右白城市审计局来人调查危房改造的事我才知道村民有瞒报虚报这种情况的。(2)证人闫某证言我是1987年到林海镇政府工作至今,现任林海镇副镇长。2012年8月28日我们林海镇召开党委会,会上共有七项工作,最后一项就是关于安居工程危房改造的工作。当时是徐玉会书记回来传达市里关于安居工程危房改造座谈会的会议精神,即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国家补助15750元的要求是一般贫困户。无房户不允许参加危房改造。市里座谈会议的精神户口不是本地的是不可以参加危房改造的,我的理解是,不是本地户是不能享受国家这个补助的。我不负责这项工作,具体怎么样我不清楚。2012年林海镇对于危房改造工作肯定是召开村干部会议了,不然不能开展这项工作,时间太长了,我是否参加没有印象,这项工作由乡建办落实,乡建办应该最清楚这项工作。(3)证人王某证言我是2009年到住建局工作,2009年任住建局乡建科科长至今。2012年洮北区危房改造工作我负责政策传达,户数统计,向市住建局申报,督促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2012年洮北区危房改造工作是按照《洮北区农村居安工程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的。《洮北区农村居安工程实施方案》的下发时间是2012年11月27日是因为当时省里要求各县市制定实施方案,我们按照市里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的洮北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在省里要求之前我们开展洮北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执行的事白城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白城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2012年洮北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具有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家庭。2012年洮北区危房改造实施标准是D级户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每户补助28000元,D级户中的其他贫困户每户补助15750元,C级户每户补助5000元。D级户中享受15750元国家危房改造补助需要由户主本人向户籍的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应按要求如实提供建立农户危房改造档案所需基础资料。有已建房屋,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无居住房能申请国家补助。2012年洮北区危房改造是严格按照市、区两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是贫困户的不能申请参加危房改造。2014年前是拥有当地户籍或当地居住,并且是房屋所有人,才能参加危房改造。(4)证人李某证言我是2012年到林海镇政府工作至今,现任林海镇副书记,人大主席。2012年8月28日在林海镇政府召开党委会,会议由徐玉会书记主持,最后一项就是关于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由于开展危房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徐玉会书记让我临时分管危房改造工作。徐玉会书记将市里座谈会议关于危房改造精神传达了。对危房改造国家补助28000元的要求必须是三类人群,即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国家补助15750元的要求是一般贫困户。2012年林海镇召开了危房改造工作村干部会议,会上将市里安居工程危房改造会议精神传达给村干部了。对于外来人口,户口不是本镇的,按实施方案的要求,是不允许参加危房改造的。无房户不允许参加危房改造,参加危房改造必须是土房危房,还得扒倒重建。必须按照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来进行这项工作。我们林海镇有15户享受国家补助28000元,是区里后追加的任务,我们按照特困户标准来进行危房改造的。3.被告人高浅龙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12年5、6月份参与的危房改造,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家有两处房子,一处是我和我妻子一起住的房子,有4间约200多平的砖房。还有一处是在我家房子西侧紧挨着我家房子有4间土房。我用的是我家前面的一处空地参加的危房改造,我家前面的空地距离我家的房子就隔了一个道。申报危房改造用的是我的名字。我是给我儿子申报的,因为我儿子当时没有房子。我申报危房改造盖了4间砖房,有200平方米左右。我大概是享受了国家危房改造款15700多元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共分两次打到我名字的卡里,我的卡是农村信用社的,具体什么时间记不清了。我建这处房子共花了20万元左右,其中包括15000元的危房改造款。当时国家有危房改造这个政策,我想占国家危房改造政策的补贴,并且这个房子盖完是我的名字,是我的私人财产。房子建完后我儿子住了两年,之后我儿子去市里了就没有人住了,到现在也没人住。房本现在是我儿子高立国的名字。房子建完之后一直没有办房本,隔了一段时间我儿媳妇因为房子的事跟我闹了矛盾,我就同意把房子给我儿子了,我儿子高立国办的房本,这个房本是高立国的名字。房子建完之后,直接把危房补贴款打在我的卡里了。当时是以什么条件申报危房改造的我记不清了。村委会干部(具体是谁记不清了)向我讲过危房改造的条件。我不符合2012年国家申报危房改造的条件(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或者贫困残疾人)。我家主要靠种地和收购粮食,我家有口粮田3.5晌,另外还承包了50多晌的土地,到冬天还收购了一些粮食,主要就是收购花生。2012年我家收入大约20万左右。我儿子高立国在市里开大车,一年收入多少钱不清楚,在市里租房住,租金一年一万元左右,我儿媳妇在家看孩子。在我申报危房改造之前几年我就已经把危房改造的房场批下来了。我家申报的危房改造建好之后有人验收,但是谁验收的我不清楚,不过当时都给房子照相了。我申报危房改造时我提供了我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剩下还有其他的什么手续我都记不清了。2012年之前我家有砖房4间,还有一台嘉宝牌面包车,面包车是我在2011年花25000元钱左右从白城一个姓杨的手里买的二手车,到现场还没有过户。我申报危房改造补助款的手续是我自己签的字,我一共享受了大概是15700元钱,具体的钱我记不清了。我不符合2012年国家申报危房改造的条件(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或者贫困残疾人)。经审查被告人高浅龙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浅龙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己有住房,既不是贫困户、也不是残疾户和五保户,却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1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浅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被告人退回其全部所骗款项,庭审中悔罪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浅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立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