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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树畏与高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畏,高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303号原告:张树畏,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气化厂生活区。被告:高宏江,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张树畏诉被告高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树畏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畏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树畏撤回对被告高宏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树畏承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