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17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西联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三九电动车电池配件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7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西联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芬芳,该公司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尹,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三九电动车电池配件商行,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XX路*号。经营者:姜迪满,海南三九电动车电池配件商行业主。被执行人:姜迪满,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上饶市玉山县人,海南三九电动车电池配件商行经营者,住海口市琼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联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三九电动车电池配件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赣09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970056.50元,利息177655.0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668.14元,案件受理费1515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302.10元,合计人民币1216835.8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海南三九电动车电池配件商行实际经营者为被执行人姜迪满,该商行既未在有关机构登记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亦未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无法查控其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姜迪满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红城湖支行营业部有存款21229.45元,因在查控系统无法扣划,本院将委托相关法院代为执行。现二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易胜南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