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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青岛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青岛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623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青岛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青岛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