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崔新义与邵宝坤、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新义,邵宝坤,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469-1号原告崔新义,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邵宝坤,男,199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地址济南布历下区解放路159号山东金融超市**层*********室。法定代表人陈长沙原告崔新义与被告邵宝坤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邵宝坤驾驶车牌鲁H×××××05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邵宝坤驾驶车牌号为鲁H×××××轿车一辆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