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1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成付林等22人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成付林等22人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抚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抚劳人仲字[201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付林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款250,140.3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2017)吉0621执恢172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位于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书香园B1楼门市房10105室(面积259.62平方米、价款1,380,659316元,5,318.00元/平方米)中15.71平方米作价83,534.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成付林等22人抵顶债务83,534.80元。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成付林等22人时起转移。本院认为,抚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抚劳人仲字[2011]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抚劳人仲字[2011]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