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5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34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党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粉莲,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交道镇杨家村一组,教师。委托代理人党茂荣,男,193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交道镇交道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