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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金文萍与张靖、张晓延、昆明市宏延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文萍,张靖,张晓延,昆明市宏延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3208号申请执行人金文萍,女,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靖,女,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晓延,男,1951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昆明市宏延经贸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金文萍与被执行人张靖、张晓延、昆明市宏延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官民一初字第5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24043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348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靖、张晓延、昆明市宏延经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执32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峰审 判 员  邹序金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