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执43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袁晓军与郝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晓军,郝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43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晓军,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郝梅,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袁晓军与被执行人郝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袁晓军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南证民内字22572号公证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郝梅的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一款(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梅名下位于秦淮区龙翔雅苑X室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学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