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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甲、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甲,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212号原告:袁某某,女,住太原市千峰路。被告:张某甲,男,住古交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31号鸿富商务6层。负责人:王格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职工。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甲、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因要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3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慧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