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7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敏与王本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王本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7498号原告:徐敏,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王本杰,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原告徐敏与被告王本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令玲审 判 员 董 青人民陪审员 赵玉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徐宝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