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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7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敏与王本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王本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7498号原告:徐敏,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王本杰,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原告徐敏与被告王本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令玲审 判 员  董 青人民陪审员  赵玉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徐宝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