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2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蒋彩萍、张关等与吴国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彩萍,张关,张茜茜,吴国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4726号原告:蒋彩萍,女,196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法律师。原告:张关,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法律师。原告:张茜茜,女,199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法律师。被告:吴国良,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明君,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彩萍、张关、张茜茜与被告吴国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蒋彩萍、张关、张茜茜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蒋彩萍、张关、张茜茜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彩萍、张关、张茜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0元,由蒋彩萍、张关、张茜茜负担。审 判 员  汤 洁代理审判员  褚学超人民陪审员  许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