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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田岁兔与田养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岁兔,田养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监1号申请执行人田岁兔。被执行人田养黎。2016年11月25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申请执行人田岁兔与被执行人田养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提起执行监督程序,根据该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2月22日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田岁兔与被执行人田养黎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田岁兔依据(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5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养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田养黎对生效判决不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网络查控,未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20日本院执行法官在申请执行人田岁兔、被执行人田养黎所在村委会进行协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和解,法院工作人员将和解情况在笔录中予以确认,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6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5)长安执字第018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4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6年9月23日,田岁兔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16)陕0116执恢749号案。2016年10月27日在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田养黎认为恢复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不同意履行,同日本院作出(2016)司惩字第107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田养黎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田养黎被拘留后,依法提出复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执复110号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司惩字第107号决定书。2016年11月4日对田养黎解除拘留。2016年11月15日长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提起执行监督程序。2016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田岁兔、被执行人田养黎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田养黎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应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田养黎认为双方已经和解,且已送达了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对己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错误的。本院认为: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1828��之一执行裁定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4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18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重新审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执字第018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小  三审判员 ���胡千平审判员 郭  鹏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