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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森平与覃仕贤、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平,覃仕贤,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1398号原告:李森平,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覃仕贤,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B座一楼。原告李森平与被告覃仕贤、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森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森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龙秋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