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上饶市方博电脑有限公司、邓黎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方博电脑有限公司,邓黎艳,徐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方博电脑有限公司,住上饶市信州区将信电脑城2楼B区3号。法定代表人:虞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黎艳,女,汉族,1983年8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徐磊,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方博电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黎艳、徐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5,40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81元、案件受理费42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