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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平某某、张某盗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338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平某某,男,汉族,1997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16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93年9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10年4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出售假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7年5月1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某某犯盗窃罪、购买假币罪、张某犯出售假币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平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8日3时许,淮南市田家庵区菲比酒吧员工被告人平某某在员工更衣室内,将同事钮某放于衣柜中的一部乐视手机和2500元现金盗走。后平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手机支付宝内的4500元钱转走。被盗手机价值928元。2.2016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平某某在本区柏园小街内以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购买250张面值20元假币,总面值5000元。2016年11月19日,民警在平某某家中查获面值20元的机制假币241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平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购买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出售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关于盗窃事实被告人平某某是淮南市田家庵区菲比酒吧员工。2016年11月18日3时许,平某某在该酒吧员工更衣室内,乘更衣室无人之机,将同事钮某放于衣柜中的一部乐视LeX620型手机和2500元现金盗走。后平某某伙同他人将钮某手机支付宝内的4500元钱转入平某某支付宝账户。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92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返还被害人。二、关于购买、出售假币事实2016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平某某在本区柏园小街内以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购买250张面额20元假人民币,总面额5000元。2016年11月19日,民警在办理平某某盗窃案时,对平某某位于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平圩村沟西片圩外队44号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家中卧室的床头柜内查获面额为2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241张,总面额482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鉴定,被查获的241张第五套面额为20元的人民币均系机制假币。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淮刑初字第016号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被害人钮某陈述、被告人平某某、张某的供述、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认[2016]4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辨认、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9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购买伪造的货币,总面额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张某出售伪造的货币,总面额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依法应予惩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平某某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平某某、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主动缴纳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六千元,剩余罚金一万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三、对被告人平某某的违法所得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钮志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