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雅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雅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273号原告: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15号1号楼2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谭振明,总经理。被告:高雅栋,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雅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