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曹与川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与川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刑初61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与川,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邢台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与川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川、智禹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与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曹与川与沙河市周某、孟某在潭村村西会车后,曹与川驾车追赶周某至潭村地里,殴打孟某并将周某的车身用脚踹坏,后经调解,周某等人不再追究此事。周某回潭村开车时,曹与川故意驾车撞坏周某车后保险杠。经鉴定,车辆损失2879.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证人陈某、曹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曹与川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曹与川任意毁坏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与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曹与川与沙河市周某、孟某在潭村村西会车后,曹与川驾车追赶周某至潭村地里,殴打孟某并将周某的车身用脚踹坏,后经调解,周某等人不再追究此事。周某回潭村开车时,曹与川故意驾车撞坏周某车后保险杠。经鉴定,车辆损失2879.2元。另查明,被告人曹与川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周某、孟某达成调解,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曹与川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3、4月份的事,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当时其开车从村西的公路出村,对方一辆蓝色哈飞轿车与其相遇,在他们后面还有一辆车离的挺远。会车时其向后倒车,因为路窄,其倒车时碰到了石头上,然后其听见副驾驶的那个年轻人说了一句“笨”之类的话,于是其就掉头开车去追他们。走到村西头中街时,他们停到了地里,其没刹住车稍微碰了他们车后保险杠一下,随后其就下车找那个副驾驶的年轻人理论,说没几句就打了起来。他们车上当时有三个人,司机是个女的,副驾驶是个年轻男子,还有一个上岁数的。当时上岁数的拉架了,后来司机拉着副驾驶躲了起来,其一看找不到他们人了,就用脚把他们的车踹了几个坑,然后其就找他们也没找到,后来警察去了他们两个才出来,然后就到了派出所。晚上的时候其村村支书曹某也来了,经过调解,双方和解了这个事,曹某把其领了回去,对方也回去开车了。其因为觉得自己没沾光,就这么算了的话有点吃亏,心里不服,对方女司机去开车时,其故意顶了她车后保险杠一下,想出出气。随后其下车,曹某说了其,然后让其走。其开的是吉利远景轿车,车牌号冀E×××××,对方哈飞轿车车身上有几个坑,车后保险杠也坏了。坑是其最先用脚踹的,后保险杠是其开车撞的。其和对方的副驾驶打架了,互相打了对方身上几拳。刚开始踹车时,其和对方那个上岁数的人在场,后来撞车时,曹某、女司机和其在场。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2016年4月23日下午5点左右,其和孟某还有一个姓陈的(是孟某的朋友),孟某让其开车去潭村,其从苏村口往潭村走,走到半路上,和其对向有一个年轻人开了一辆紫色的帝豪轿车,当时路不是很宽,其的车后面紧跟着一辆车其没办法让路,其就落下玻璃示意对方往后退一下,就都能过去,那个司机迟疑了一下,才慢慢地往后倒,其看他倒的很慢,后来他就停了下来,其从他身边慢慢地开过去了,随后其们就往潭村走。到了潭村村口,其通过后视镜看到那辆轿车在后面跟着其们。当时其也没在意。当其们走到潭村村委会时,其发现不对劲,因为那辆车紧跟着其的车,估计离其的车后尾就一米左右,马上就要撞到其的车后面了,其就往左拐到一个巷子里,那个车就快速的追了过来,其就赶紧把车停到了路边的地里,想让他过去,没想到那车也跟着其到了地里,直接就顶了其车后面一下。开车的那个年轻人过来就从副驾驶上把孟某拽了下来,他问孟某刚才会车的时候是不是对他有意见了,随后他就开始用拳打孟某,孟某就开始用胳膊挡,其和老陈就开始拉他们两个人,把他们拉开后那个年轻人就开始踹了其车两脚,其看那个年轻人站都站不稳,还满身酒气,怕再出别的事,就把孟某拉到一个巷子里躲了起来,随后就报了警,派出所的人来了,其和孟某才回到现场。后来和派出所的民警一块儿到了派出所,对方村的支书也来了,经过协商其们达成了互不追究责任的调解意见。随后其和村支书一块儿回到潭村开车,到了现场,那个年轻人不想让车,还要找孟某说事,后来支书喊了他几句他才去开车,没想到他上车后加足油门就撞到了其车的后保险杠上,把保险杠撞坏了,随后其就把车开到了派出所。其开的是一辆哈飞牌路宝车,车身是蓝色,车牌照是冀E×××××,是2006年左右买的,买的时候4万左右。车身有六七个坑,后保险杠、后尾灯都坏了。听老陈说其们离开后那个年轻人又踹了其的车好几脚,坑是他踹的,后保险杠和后尾灯是其去开车时他用车故意撞的。当时会车时对方动的有点慢,其说可能是个新手,孟某说不行他下车给其看一下,其说能过去。当时其们都关着车窗,就其三人说的,没和对方有语言交流。撞车时有一个来接老陈的司机、村支书和其在场。那个年轻人二十五六岁,个子不到一米八,白乎乎的,满身酒气,短发,是当地人,开一辆帝豪轿车,车牌照是冀E×××××。3、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3日下午五点左右,其和两个朋友陈某、周某三个人开车去潭村找“明眼”,周某开车,其在副驾驶坐着,陈某在后排。快到潭村的时候,其们在路上和一个帝豪车会车,当时路不是很宽,帝豪车是一个年轻男的开着。开始其们看他不愿意让路,就从边上凑合着过去了,随后就往潭村村里开,那辆车就紧跟着其们。周某说估计有事,其就在潭村村里走,准备找个路绕出去。后来其们走到一个土路上,没路可走,那个帝豪车就在后面顶其们的车。其们就把车停到一块空地上。其们刚停好车,那个开帝豪车的年轻人就把其从车上拽了下来,就开始动手打其,其就挡他的拳,那个年轻人还踹周某开的车,陈某就赶紧下来拉其们。拉开后其就和周某找了个地方藏了起来,陈某还留在现场,周某就报警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其们才敢出去,等其们回到现场时看到周某开的车,车身上都是坑。那个年轻人大概二十多岁,一米七七左右,身材稍胖,满身酒气,短发,是潭村人。后来经过派出所调解,其们达成了调解意见,随后周志霞去潭村村里开车,周某回来后说那个年轻人又开车把她车的后保险杠故意撞坏了。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3日下午4点多的时候,其们在去潭村路上的时候和一辆暗金色的轿车会了一下车,对方轿车动车动得挺慢,并且倒车到了土地里面。孟某说这司机水平挺怂,要下去给他指挥。但是其车的司机说不用,能过去,于是其们就走了。但是对方司机不知道怎么了就开始掉头来追其们的车。女司机就接着往村里开,看对方一直在追,就把车停到了地里。对方看其们停了,于是撞了其们的车后尾一下。随后对方司机就直奔孟某去了,开门就要拉孟某下来,孟某当时问这个司机,你想找事呢?对方就用拳头打了孟某几拳,他们两个厮打在一起。其赶紧过去拉他们两个,随后对方开始打电话,女司机和孟某怕出别的事就躲了起来,对方司机看人跑了,就开始踹女司机的车,踹了好几个坑。后来陆续来了几个人,开始找女司机和孟某,并且让其给孟某打电话,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后来在派出所把事情调解完以后,其单位的男司机和女司机一起去潭村开车。其听单位的男司机说对方先是不给动车,然后向后退了一下,一脚油门把其们车的后保险杠给撞坏了。5、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两个月前某一天,其学校领导让其去派出所帮忙送他的一个朋友,其到了派出所才知道是一个潭村的小伙和这边的三个人发生了矛盾,具体事情不清楚。当时其见潭村村支书也过来了,说事情已经调解好了,然后其就拉着这边的一个女的去潭村开车,一起去的还有潭村支书。到潭村以后其见一辆帝豪轿车在一辆哈飞路宝的后面堵着。当时潭村的小伙不给让车,一直嚷嚷要找这边的一个年轻男的。然后支书说他,他才给动车,但是他上车以后,稍微往后倒了一下就冲哈飞路宝的车尾撞了过去,一下把后车尾给撞坏了,后来其听见支书说这个小伙不懂事之类的话,其就和那个女的一起回来了。其在现场时发现帝豪车的车头就挨着哈飞路宝的车尾,他当时往后倒了一下车,又加油往前撞了一下,按说他要是想倒车一下就倒出来了,没必要换前进挡。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具体几号记不清了,当时下午四点多,曹与川的爸爸曹某2给其打电话,说小川出事了,其就赶紧去其村的徐家街。到了以后看见曹与川和一个老头在那站着,地里还停了两辆车。然后其见到后问了一下,好像说是打架了。其给双方说有事好好说,别打架,后来其有事就走了。晚上又接到曹晓福的电话,说小川在派出所。其到了派出所才知道小川踹了对方的车几脚,后来经过调解,对方与小川达成了互不追究的口头协议。因为对方的车还在潭村,于是其就和对方的一男(是苏村的,不知道叫什么)一女一起去潭村开车。到了潭村以后,曹与川还是挺生气,在那说今天他们(指对方)走不了,然后也不动车。其就赶紧说他,这时他上了车,但是上车后用车顶了一下对方的车尾,车的后保险杠就坏了。其就赶紧说他,然后他就把车倒回去,对方的一男一女就走了。7、现场照片两张。8、邢台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邢县认字[2016]第0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证实被损坏的冀E×××××哈飞牌小客车的损失为为2879.2元。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协助书、到案证明、询问笔录、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佐证。另邢台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曹与川纳入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与川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所提对被告人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与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程秀君代理审判员 田 园人民陪审员 王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