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艾会议申请执行马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会议,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艾会议,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马强,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回族。本院在执行艾会议申请执行马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郑艳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