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笋塘支行与郝明慧陈少艾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笋塘支行,重庆市万州区弘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郝焕智,郝明慧,陈少艾,熊德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499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笋塘支行,住所地万州区高笋塘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61442。负责人杨小林,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弘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万州区宏远市场10区1楼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6524366XK。法定代表人郝明慧,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郝焕智,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被执行人:郝明慧,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被执行人:陈少艾,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被执行人:熊德琼,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笋塘支行与重庆市万州区弘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郝焕智、郝明慧、陈少艾、熊德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笋塘支行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99922.4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郝明慧、熊德琼、陈少艾名下房屋,该房屋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弘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郝焕智、郝明慧、陈少艾、熊德琼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笋塘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 兵审判员 谢 瑜审判员 谭卫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泰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