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30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沈友贤、舒永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友贤,舒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31号申请执行人沈友贤,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舒永平,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沈友贤申请舒永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舒永平应支付申请人沈友贤案款163070.0元,承担执行费2346.05元。本院已执行130240.0元,尚有3517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舒永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