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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805号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乡农市街**号金港商城*座***室。法定代表人:杨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孙彬,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南段**号。法定代表人:张先进,总经理。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四川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荣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自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