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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2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钟才平、王盛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才平,王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才平,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王盛亮,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才平与被执行人王盛亮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7000元及支付加倍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盛亮有住房公积金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其在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并对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车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冻结的住房公积金需等具备领取条件后才能予以提起,提起后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盛亮其余在银行无存款,在房管、工商、国土部门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代理书记员谢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