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安控电气有限公司与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安控电气有限公司,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592号原告:福建安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581147915K。法定代表人:谢卓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男,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洋,男,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工业开发区富顺光电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28586668C。法定代表人:陈建顺,董事长。原告福建安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安控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安控电气有限公司以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偿还尚欠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福建安控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安控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1元,由福建安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漳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志华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