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鄱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才玉、郑胜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才玉,郑胜南,程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鄱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张才玉,女,1973年2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362330197302010029,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郑胜南,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证件号码330323196402253612,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程永红,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证件号码362330196811272081,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鄱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胜南、程永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胜南、程永红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郑胜南、程永红在鄱阳县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胜南、程永红共同所有的坐落在鄱阳县鄱阳镇渡上墅桃花源纪缤翰里2栋1单元401室号房产(房产证号: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洪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