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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丁光银与被执行人云阳铸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光银,南召云阳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34号申请人丁光银,男,生于1966年1月,汉族,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靳三军,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召云阳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惠斌,任董事长职务。申请人丁光银与被执行人南召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现经审查查明,南召法院(2013)南召民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人是南召云阳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是77366666-4)而非南召县云阳铸造有限公司(没有该公司注册名称),现申请人撤销对南召县云阳铸造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照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23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耀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XX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