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立业纺织有限公司与朱云芬、邓建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立业纺织有限公司,朱云芬,邓建康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300号原告:张家港市立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欧洲工业园(杨舍镇河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317813812。法定代表人:沈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勇,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云芬,女,汉族,1958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邓建康,男,汉族,1959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张家港市立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云芬、邓建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张家港市立业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立业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港市立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立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晋佳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