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成都新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托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力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托齐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520号原告:成都新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六街坊*号武侯企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时克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军,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宇,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托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93-117。法定代表人:任燕。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新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托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新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新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新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成都新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易炜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丹书 记 员 李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