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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兵与张才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兵,张才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兵,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才亮,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再审申请人张兵因与被申请人张才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张兵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冉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