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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崔雨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雨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雨阳,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雨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雨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间:2017年3月11日21时许。2、路线:被告人崔雨阳酒后驾驶晋A×××××号白色宝来牌轿车,沿本市迎泽区东中环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3、查获地点:东中环南内环东街口北约500米处。4、有无从轻或者从重情节:无5、酒精含量:被告人崔雨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82mg/100ml。6、在案证据:被告人崔雨阳的供述及交代材料、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被告人驾驶车辆信息及照片、对被告人抽血照片、被告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人冯某、卢俊宇的证言、由中共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鸿洋社区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1、定罪:被告人崔雨阳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情节:被告人崔雨阳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3、社区矫正意见:被告人崔雨阳适用社区矫���。4、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雨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5、执行情况:(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艳霞聂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