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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曹钧、胡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钧,胡志华,刘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曹钧,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胡志华,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回族,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刘桂霞,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曹钧与胡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向林审判员  李庆超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