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罗某某与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军,赵力俊,王秀华,沈典明,罗福生,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军。申请执行人赵力俊。申请执行人王秀华。申请执行人沈典明。申请执行人罗福生。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长龙西路37号A栋,组织机构代码55716669X。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455-2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诉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工资、执行费共计人民币54490.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深圳市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并将执行款支付至五申请执行人名下,其中陈爱军4671元、赵力俊8500元、沈典明10575元、王秀华6038元、罗福生24000元。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已足额执行完毕,依法应予以结案。对于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一并解除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455-246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明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相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