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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解迎秋与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迎秋,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079号原告:解迎秋,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钰涛,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白河乡上庄坪。法定代表人:路海潮。原告解迎秋与被告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解迎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4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承担2014年12月25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李菊美介绍声称被告经营金矿实力雄厚,因发展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被告在2014年9月9日、9月27日、9月30日共计向原告借款三笔,被告法定代表人王进喜代表被告公司向原告签订有借款协议,并出具借据。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由被告经手人李菊美向原告按月支付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至今仍未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查明,郑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经初查认定:2013年至2014年11月,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喜招募李菊美,在新郑市设立万福公司新郑服务点,李菊美又召集宋伟朋、汪静丽、李秀梅、李兰霞等多人为客户经理,以月利率2-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并出具公司借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投资的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4年11月份,万福集团嵩县金海金矿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造成无法向集资客户兑付本金及支付利息,未兑付合同金额3000余万元,涉及人数100余人。新郑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11日决定对20170105新郑市李菊美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经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的借贷行为发生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期间,因此,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解迎秋的起诉。审 判 长  赵西璞审 判 员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