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素霞与东宁市要塞博物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素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6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素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宁市要塞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宋殿��,该馆馆长。 再审申请人张素霞因与被申请人东宁市要塞博物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素霞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张素霞已与东宁市要塞博物馆连续签到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持张素霞与东宁市要塞博物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2015年菜金、取暖、福利费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审应判��东宁市要塞博物馆给张素霞交付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11月24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一份,法人代表处签名:刘强,乙方签名:张素霞。2012年12月5日,东宁市要塞博物馆原馆长刘强离任,宋殿宝接任馆长后,于2013年1月24日在与张素霞的聘用合同空白处签字:同意,宋殿宝,在聘用合同前添加“续签”并在署名后加盖了公章,同时在该合同上标注了该馆党支部书记吕贵义、副馆长王军的姓名。原审认定该份“续签”聘用合同应属东宁市要塞博物馆对原聘用合同内��的认可并无不当。2014年5月12日,东宁市要塞博物馆解除了与张素霞的劳动关系,后经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15号判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张素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情形,其要求与东宁市要塞博物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张素霞未对东宁市要塞博物馆发放过2014年、2015年菜金、取暖费、福利费的事实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素霞要求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审未予处理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素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懋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王晓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束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