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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濮阳县万帮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张萌、李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万帮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萌,李振阳,金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287号原告濮阳县万帮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濮阳县梁庄乡肖堌堆村采油四场水站对过。营业执照注册号410928NA000912X。法定代表人肖学义,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孙相文,该社办公室主任。被告张萌,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振阳,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金玉萍,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濮阳县万帮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萌、李振阳、金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萌、李振阳、金玉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万帮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萌、李振阳、金玉萍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万帮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张萌、李振阳、金玉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9元,由原告濮阳县万帮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