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民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黎金辉、陈晚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金辉,陈晚凤,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终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金辉,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晚凤,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辉,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东壬,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大新镇大黎村一片二屯**号。系上诉人黎金回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南县大安镇永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兵,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颂华,广西益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恒森,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住平南县。上诉人黎金辉、陈晚凤因与被上诉人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金辉、陈晚凤在收到本院同意缓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没有按照通知在开庭前交纳本案二审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黎金辉、陈晚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福汉审判员 陈品泉审判员 黄 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