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国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2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杰,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5)康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军死亡,应依法中止诉讼,待张国军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后依法作出裁判。故将本案发回重审。同时,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主张诉争楼房实际出资人和所有人是其女儿,并提出部分证据,重审时,应在查明张国军继承人参加诉讼情况、本案两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已经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或处分等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2015)康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晓娟审判员 张忠星审判员 吴永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 微 搜索“”